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589,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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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志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志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廖志鋒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4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20號判決,而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5月27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5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2及4、5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月)。

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廖志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日3時11分許 110年8月13日17時40分許 110年7月24日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10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簡字第1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569號 判決日期 111/04/12 111/04/13 111/04/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簡字第1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5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27 111/05/31 111/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91號(本署111執助2240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9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44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受刑人廖志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1日3時45分許 110年9月17日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6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5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51號 判決日期 111/07/07 111/07/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5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8/20 111/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8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89號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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