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877,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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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紹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基此,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作為基點,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合先敘明。

㈡、此外,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及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審理,並分別判決科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2至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7號」,均補充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7、7846號」;

編號4至6備註,均補充「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78號」;

編號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784等號」,更正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784、23804號、111年度偵字第11371號」),有附表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另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號1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18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本院另按:此定應執行刑裁定於本案111年10月12日繫屬於本院時尚未裁判,惟此裁定僅就附表編號1至18之部分定應執行刑,而本案係就編號1至19定應執行刑,並無重複定刑之情形,附帶說明);

編號1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8所定應執行刑之罪,加計編號19刑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7月),此外,復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理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從而,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其各罪曾定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罪,其侵害法益屬性,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衡其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暨前次定刑期總和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並參酌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稱「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然依現行有效之刑事訟訴法第477條規定,並未要求法院於裁定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本院認為定應執行刑實乃係對受刑人甚為寬厚之處遇,是以,於尚未修法之前,本院本於職權而為適法之裁量已足以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亦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12/19 109/11/25 109/1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30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日期 110/01/29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03 110/09/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6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78號 編號1~14,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12/21 109/12/15 109/1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日期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14,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12/25 109/12/25 109/12/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54號 判決日期 110/08/24 110/10/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9 110/1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7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128號 編號1~14,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12/13 109/12/22 109/12/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判決日期 110/10/20 110/10/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01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27號 編號1~14,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12/15 109/12/15 109/11/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6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35號 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450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 110年度簡字第4637號 判決日期 110/10/28 110/11/08 110/1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 110年度簡字第46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15 111/02/08 11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24號 新北地檢111年執字第1893號 編號1~14,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2/8 109.12.26 109.12.27 109.12.16 109.12.17 109.12.17 109.12.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44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69號 臺北地檢110年偵字第133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0號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判決日期 111/2/14 111/4/13 111/6/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0號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0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3/16 111/5/17 111/7/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9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07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46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19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11.24 109.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78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1/6/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4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8/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25號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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