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001,2022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國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 幣5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03.03 110.03.29 109.08.28~ 109.09.0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 22625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 40595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 8513、64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 3527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1496號 110年度簡字第 2164號 判決日期 110.10.04 111.02.17 110.08.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 3527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1496號 110年度簡字第 21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1.09 111.03.30 111.03.24 備註 新北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 10050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3419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6416號 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 111年度聲字第1111號裁定更定應 執行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11.25~ 109.11.3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 413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 874號 判決日期 111.06.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 8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29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9046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