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089,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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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凱承


受 刑 人 李奕穎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凱承因受刑人即被告李奕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110年10月6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予釋放。

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嗣受刑人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8296號案件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3紙、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檢察官已將被告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且受刑人早已逃匿無蹤。

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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