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102,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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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偉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生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乃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陳偉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生交通危險罪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情節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以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本院因認定應執行之裁量權行使尚屬有 限,並無再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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