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175,2022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啟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啟斌所犯如附表㈠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㈡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啟斌因犯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㈠、㈡,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啟斌因犯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㈠、㈡所示有期徒刑2 罪、拘役刑2 罪之各罪刑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各有期徒刑、拘役刑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刑各2 罪,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均屬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㈠:
編 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電信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2.29 109.04.24~ 109.06.2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09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 383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 第918號 111年度簡字第 924號 判決日期 109.10.26 111.07.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 第918號 111年度簡字第 9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2.07 111.08.16 備註 桃園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 124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9221號 附表㈡:
編 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12.06 109.04.2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 7079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 383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 2360號 111年度簡字第 924號 判決日期 110.06.24 111.07.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 2360號 111年度簡字第 9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9.30 111.08.16 備註 新北地檢 110年度執字第 872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9221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