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288,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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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璋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璋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璋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0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17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1年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受刑人於110年8月23日起執行上開刑罰,於111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2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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