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291,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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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偉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106年5月7日假釋,嗣經註銷假釋,於108年1月8日再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智偉㈠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

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㈢復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4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77號裁定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自106年4月10日至106年5月6日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㈣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㈡㈢㈣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而前開假釋因不符假釋資格,經註銷假釋;

㈤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拘役50日確定;

㈥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㈤㈥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刑5年1月於108年1月9日再送監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本院111年11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9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2年6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6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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