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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翰章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翰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翰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共計5年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1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34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
㈢因侵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7月、4月、3月確定;
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91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
㈤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75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㈦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5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0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上開㈠至㈣所示、㈤至㈥所示、㈦至㈧所示,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13號、109年度聲字第2262號、109年度聲字第18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甲刑)、2年2月(乙刑)、9月(丙刑)確定,以上甲刑、乙刑、丙刑應接續執行。
四、受刑人於108年5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4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2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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