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高助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高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高助㈠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42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入監執行,於91年8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
㈡又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1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100年1月18日入監執行;
其因於前開㈠案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㈡案,遭撤銷假釋,期間插接執行前開㈠案殘刑7年8月,再接續執行前開㈡案刑期,於111年11月17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8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8190號)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