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訴緝,71,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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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迪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309號、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052號、第26997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迪升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迪升知道正常人不會隨便去使用陌生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這種情形經常與財產犯罪相關,若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隨意提供給陌生人使用,可能會成為詐欺集團用來收取詐欺款項以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人頭帳戶,竟為了賺錢,縱使其金融機構帳戶真的成為犯罪者的人頭帳戶也無所謂,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永和區某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鄭迪升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

嗣該人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方式施用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鄭迪升之郵局帳戶,上開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經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如附表所示之警察機關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鄭迪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在警詢中的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謝坤池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對話紀錄、中國民生銀行電子銀行業務回單、暱稱 「王瑞霖」之臉書帳號首頁、貼圖、臉書對話紀錄擷圖、彰化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匯款之彙整、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卷第33至43頁、第54至55頁)、告訴人洪東献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新臺幣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24052號卷第26至43頁)、被害人陳正富提出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6997號卷第105頁)、告訴人楊青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6997號卷第127至129頁)、告訴人李宗豪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26997號卷第137至140頁)、告訴人盧肇林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亞馬遜電商代理商合同書、桃園市中壢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卷第37至43頁、第47頁、第55至57頁)、告訴人曾茂成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依依」、「林依依」、「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帳號之首頁擷圖(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卷第10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儲字第1090246969號函暨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110年度偵字第26997號卷第35至38頁)等資料可以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該依法論罪處罰。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提供其郵局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讓詐欺集團可以用來收取詐欺款項而不怕被發現真實身分,有助於詐欺集團對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罪,並有助於詐欺集團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幫助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並隱匿來自這些告訴人及被害人的詐欺犯罪所得,共構成8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8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提供其郵局帳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犯罪,其本身並非實施犯罪之人,可責性較低,可以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其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其所犯幫助洗錢罪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㈤被告以一個提供郵局帳戶的行為,而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㈥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052號、第26997號、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移送本院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㈦量刑:被告明知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卻為貪圖一己之利,提供其郵局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犯罪風氣,導致如附表所示之眾多告訴人及被害人受到詐騙,因而財產受損,所為實不可取。

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曾茂成達成調解,然尚未開始給付賠償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本院訴緝卷第315頁),犯後態度尚可。

犯罪情節方面,被告提供1個金融機構帳戶,導致8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

而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之前從事工程方面之工作,需要撫養祖父母。

綜合考量上開因素,以及與本案相關之一切情狀,本院認為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被告自承因交付其郵局帳戶而獲得1萬元之報酬(本院訴緝卷第294頁),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偵查起訴,檢察官羅雪舫、洪三峯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江佩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提告警局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10年度偵續字第309號等起訴書部分: 1 謝坤池/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4日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可欣」向告訴人謝坤池佯稱由謝坤池擔任海外代購仲介,要先墊付貨款,待買受人付款後在匯款給謝坤池,謝坤池可賺取差價云云,使謝坤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18時6分許 5萬元 鄭迪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22日18時7分許 4萬元 109年8月22日18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23日15時29分許 2萬元 109年8月23日15時30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23日」,應予更正)17時35分許 3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24052號等併辦意旨書部分: 2 洪東献/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安順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起,以暱稱「王雯慧」向告訴人洪東献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洪東献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3時52分許 3萬元 同上 3 陳正富/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起以暱稱「馮小姐」向被害人陳正富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陳正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21時15分許 3萬元 同上 109年8月23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2日」,應予更正)12時44分許 3萬元 4 楊青/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起以暱稱「陳詩涵」向告訴人楊青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楊青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3日12時45分許 3萬元 同上 109年8月25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3日」,應予更正)10時15分許 19萬8,000元 5 李宗豪/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5日起以暱稱「陳慧慧」向告訴人李宗豪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李宗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16時50分許 3萬元 同上 6 蔡宗哲/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起以暱稱「陳詩涵」向告訴人蔡宗哲佯稱:可由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云云,使蔡宗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2日16時1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同上 109年8月23日20時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2日20時4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109年8月23日20時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22日20時4分許」,應予更正) 4萬1,000元 109年8月22日20時3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6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109年8月22日20時3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6分許」,應予更正) 2萬6,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1455號併辦意旨書部分: 7 盧肇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4日某時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黃靜靜之帳號,聯繫盧肇林並向其佯稱有網路電商公司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盧肇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3時50分許 19萬8,000 元 同上 8 曾茂成/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19時前之某時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林依依之帳號,聯繫曾茂成並向其佯稱有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可透過買低賣高方式賺錢云云,使曾茂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3時 16萬1,000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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