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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8號
被告寧祖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寧祖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寧祖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5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另案),而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借被告執行另案,被告已於113年7月24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癸字第7755號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8號卷第539至552頁)。本院審酌本案業於113年7月23日宣判,且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依前揭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另案之日即113年7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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