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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鈞頎
選任辯護人 王東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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