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3號
原 告 徐侑良
被 告 孟昭昶
孟昭雲
孟昭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