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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0號
原 告 徐有排
徐劉談
被 告 劉富聰
劉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985號家庭暴力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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