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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張義楠 年籍詳卷
被 告 任睿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法務部○○○○○○○○
○○○)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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