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侵附民,14,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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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BG000-A110014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9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筱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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