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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女 (地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母 (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律師
被 告 AD000-A109394C(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代號AD000-A109394號即甲○ 、AD000-A109394A號即A母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代號AD000-A109394C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甲 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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