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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柔伊
被 告 吳世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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