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原訴,61,2023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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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所為111年度原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2588號、第268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世榮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12年4月11日發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函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12年4月17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並已生送達效力;

本院復於112年8月21日再次發函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該函經囑託監所送達,由上訴人於112年8月23日親自收受,然其仍未補正;

本院遂於112年9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經囑託監所送達,由上訴人於112年9月15日親自收受等情,有本院函稿2份、裁定1份、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按,然上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生效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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