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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靜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459號、111年度偵字第24460號、111年度偵字第24461號、111年度偵字第24716號、111年度偵字第24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可預見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因該門號之申辦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可能成為詐欺集團行騙他人之犯罪工具,並藉此躲避檢警查緝,竟仍基於縱有人持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將如附表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透過乙○○交付與丁○○。
丁○○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800元之代價販售予以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
該詐欺集團則由張宥迎設立基隆市○○區○○○00號7樓民宅作為詐欺機房,採買該機房內數百支手機、易付卡、電腦等機房設備,並招募林品元、趙傳永2人擔任該詐騙機小組長,指定趙傳永之妻林佳玟出面當該址承租人,其詐欺集團成員即依各指示、各自扮演多名虛擬角色在群組中炒群,向他人宣稱可提供投資建議及代為投資大陸股票等金融商品,並介紹他人加入主播聊天群組,其後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主播」之詐欺集團成員負責向他人吹捧「江濤老師」、宣稱可聽取「江濤老師」建議匯款至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人士韩建国等41人均陷於錯誤,依「主播」等虛擬角色之指示,匯款至投資平台儲值購買虛擬貨幣,其後若遭詐騙之大陸人士要求要匯回資金,則會遭各種理由拖延、或直接被封鎖帳號,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共同詐得如附表所示共計美金68萬4,009元之贓款。
嗣於109年9月4日18時許,為警查獲上址詐騙機房,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參照);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參照)。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先例參照)。
再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
又若幫助之人,誤信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
再者,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即非幫助犯(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第1828號判決先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同案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述、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90、7391號起訴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書各1份、被告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及遠傳電信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各5紙、對話截圖翻拍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然堅詞否認有何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係幫朋友做業績所以申辦門號,對方也向伊保證不會做不法用途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7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19頁)。
四、經查:㈠被告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確實為同案被告乙○○轉交給同案被告丁○○並販賣與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並用以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人士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417頁),有基隆市警察局109年10月15日基警刑大科偵字第1090046767號函、基隆市警察局110年1月25日基警刑大科偵字第1100060627號函、信義二路機房成員組織圖、入金、出金紀錄、被害人名冊暨情資摘要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指認乙○○】、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與被害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乙○○與丙○○之通訊軟體體telegram對話紀錄、帳戶內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9張以及被告之各該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等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8號卷一,下稱偵3628卷一,第41至103、第215至219頁、201至20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8號卷二,下稱偵3628卷二,第15至20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係丁○○請伊幫忙找人辦門號,要做遊戲帳號使用,伊就透過當時的女友李懿真(LINE暱稱為ADA雙雙)接觸到被告,伊告知被告申請行動電話可以賺錢,被告申請門號後伊就立刻把門號轉交給丁○○,丁○○也有把錢給被告,不過被告幾天後覺得不對勁,就把錢退回去,被告當時不知道這些門號是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被起訴後才知道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406至412頁),輔以被告與證人乙○○之對話內容(完整對話內容詳如附件),可知證人乙○○確實於110年6月29日詢問被告,請被告幫忙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被告於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後因覺得沒有保障,害怕行動電話遭他人非法使用,欲將申辦當時所取得之佣金2,000元(扣除成本3,000元)退回,而證人乙○○反向被告表示「我乙○○本人,使用楊靜捷名下遠傳預付5門、及台哥大預付5們(門),倘若做非法行為,由我本人承擔所有法律責任」等語安撫被告,而後被告與證人乙○○因為行動電話門號遭被告單方面申請掛失而有意見之歧異,並發生爭執,有被告與證人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在卷(見本院卷第283至307頁,偵卷一第201至209頁)。
㈢細譯上開對話內容,被告確實係由案外人李懿真之介紹認識李懿真之男友即證人乙○○,被告經由乙○○之遊說而同意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而依目前電信業競爭激烈之情況,各家業者為推廣門號,常推出辦理門號,可以優惠價格取得較便宜手機之方案,為當時社會大眾所明知之事,且目前仍存有合法「辦門號換現金」(即退部分補貼之佣金)之公司存在而言,本件不無存有如被告所供「辦門號換現金」之可能,可知證人乙○○、案外人李懿真遊說被告申辦門號,被告為賺取小額之申辦門號佣金之行為均未違反常情,又證人乙○○一再保證門號不會被用於非法用途,事後被告又主動將所得款項退還,證人乙○○亦願意對被告申辦門號之行為負責,並且於本院審理時作證,顯見被告所言非虛。
由此可知,尚難逕認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嗣後遭他人實行之詐欺犯行確有預見,而以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方式施以助力。
㈣再者,刑事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客觀上有幫助行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即行為人知他人係實施犯罪,且認識其行為將足以就他人所實施之犯罪發生助力為要件,若其行為雖在外觀上有對他人犯罪施以助力,然其對正犯之犯罪行為並無認識,即屬欠缺幫助故意,自難論以幫助犯。
被告係為幫助案外人「做業績」或「賺取佣金」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業如上述,或能認其上開所為,欠缺注意而明顯有過失,然刑法對於過失幫助詐欺犯,並未設有處罰規定,被告至多僅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仍難認其對於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遭詐騙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有何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犯意,自難認被告具有幫助加重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故其所為尚與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一
起訴書編號 門號提供者 電信業者 門號 申辦日期 3-1 丙○○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9.06.29 3-2 0000000000 3-3 0000000000 3-4 0000000000 3-5 0000000000 3-6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09.06.29 3-7 0000000000 3-8 0000000000 3-9 0000000000 3-10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微信暱稱 總入金 (美金) 總出金 (美金) 被害金額 (美金) 1 韩建国 笑看人生 2,000元 2,000元 2 王玉军 乂乂 7,100元 (起訴書誤植為7,000元) 700元 6,400元 (起訴書誤植為6,300元) 3 王条娟 王娟 21,000元 4,000元 17,000元 4 李春花 花 10,165元 1,373元 8,792元 5 赵金全 人生如梦 10,000元 10,000元 6 周鸿良 周鸿良 70,206元 70,206元 7 马亚彬 小马哥 23,480元 17,296元 6,184元 8 唐欢 燕子 22,700元 22,700元 9 郑芳玉 一抹微笑 31,500元 120元 31,380元 10 任东峰 菁儿宝贝 12,500元 12,500元 11 李新江 盛夏无雨 5,000元 5,000元 12 申合书 心儿宝贝 10,080元 600元 9480元 13 陈卫彬 冒险岛 5,160元 5,120元 (起訴書誤植為5,140元) 40元 (起訴書誤植為20元) 14 蔡以强 蔡以强 91,100元 91,100元 15 汪建文 汪建文 41,000元 6,400元 34,600元 16 何丽华 何丽华 25,000元 25,000元 17 刘定 东篱 4,030元 1,400元 2,630元 18 高迎梅 迎梅 1800元 1800元 19 胡正德 湖山岁 900元 602元 298元 20 翁国泉 老翁 61,500元 1000元 60,500元 21 徐基林 无忧 48,000元 514元 47,486元 22 王军兵 王军兵 24,800元 1,000元 23,800元 23 毛春燕 豪仔鹏宝 16,350元 508元 15,842元 24 张盛斌 斌哥哥 14,000元 1,292元 12,708元 25 菁菁 菁菁 9,500元 200元 9,300元 26 宋文智 雪飘临 10,300元 5,000元 5,300元 27 黄伟 感谢有您 5,000元 5,000元 28 黄晓向 开开心心每一天 2,500元 1,500元 1,000元 29 刘申山 大山 100元 100元 30 潘迅行 啊潘 400元 400元 31 张杨林 yl 5,000元 5,000元 32 李志斌 悟空 5,500元 1,000元 5,500元 33 郭雪龙 专业地暖 12,912元 11,912元 34 詹维盟 老盟詹 37,200元 8,000元 29,200元 35 王丽君 气清 9,400元 1,100元 8,300元 36 欧阳秀英 枫林听雨 4,950元 4,950元 37 倪康 康师 7,600元 7,600元 38 丁卡娜 丁卡娜 72,400元 10,100元 62,300元 39 金振中 青山 11,000元 4,000元 7,000元 40 何骥光 hejig 6,100元 2,600元 3,500元 41 刘玉华 蓝天 200元 200元 合 計 759,433元 75,425元 (起訴書誤植為75,424元) 684,008元 (起訴書誤植為684,009元)
附件:
被告與證人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283至307頁,偵卷一第201至209頁)
6/29 乙○○(暱稱為直播up live非暖):喔喔(11:20) 乙○○:我是想請妳幫忙,我差三個人,順便去把開播東西拿回來,看你囉 (11:20) 丙○○:那我只有今天(11:22) 丙○○:有空(11:22) 乙○○:好啊,你介意我騎車載妳嗎?(11:23) 丙○○:可以呀(11:24) 丙○○:我也騎車欸(11:24) 乙○○:幾點。
去哪載(11:24) 丙○○:直接約定點?(11:24) 丙○○:現在出發可以吧(11:24) 乙○○:好呀,妳要我載,還是妳自己騎(11:25) 乙○○:我載可以來回送妳(11:26) 丙○○:三重永福街124號(11:28) 乙○○:好(11:30) 丙○○:幾點過來?(11:40) 乙○○:(未接來電)(12:5) 丙○○:(語音通話1分14秒)(11:44) 丙○○:(語音通話4秒)(12:6) 乙○○:楊靜捷 10張0629(13:29) 7/8 丙○○:門號.一個月後我不續約了喔(23:3) 丙○○:可以退你2000(23:4) 7/9 乙○○:不行欸,要三個月才能不續(5:5) 乙○○:因為有出3000預付卡錢給電信公司(7:43) 丙○○:怎樣我覺得我妹保障(7:54) 丙○○:沒保障(7:54) 乙○○:噗,妳緊張什麼,我跟我媽都用一年多(8:33) 丙○○:欸(8:35) 丙○○:這個是關係人證件欸(8:35) 丙○○:為何不會緊張(8:35) 丙○○:(回覆「噗,妳緊張什麼,我跟我媽都用一年多」)我怎麼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8:36) 丙○○:有點後悔弄這個欸(8:37) 丙○○:出事誰負責(8:38) 乙○○:我(8:41) 乙○○:(傳送乙○○身分證正反面照片)(8:41) 乙○○:妳可以捷圖存著,我乙○○本人,使用楊靜捷名下遠傳預付5門、及台哥大預付5們,倘若做非法行為,由我本人承擔所有法律責任(8:45) 乙○○:這樣行了吧(8:46) 7/11 丙○○:不好意思(21:30) 丙○○:我還是沒辦法…(21:30) 丙○○:我還你2000塊(21:30) 丙○○:我的門號我可能這邊要做掛失(21:30) 丙○○:好嗎?(21:30) 丙○○:我擔心到都睡不著(21:36) 丙○○:帳號在傳給我(22:23) 7/12 乙○○:可以,但是請連同預付卡成本一起還(5:37) 乙○○:共5000(5:38) 丙○○:為何要給你成本(9:51) 丙○○:拿了2000就是2000(9:52) 丙○○:想敲詐嗎(9:52) 丙○○:預付卡是我本人的名字(9:54) 丙○○:為何要多收錢(9:54) 丙○○:你太過份了吧(9:54) 乙○○:若還有疑義可私我,但名額有限,請把握機會(9:58) 丙○○:2000(9:58) 丙○○:我幹嘛點你臉書(9:58) 乙○○:你忘了嗎(9:59) 乙○○:我貼在line上唷(9:59) 丙○○:已經掛失(9:59) 乙○○:那我們會提告,如果是非法的,我們不敢告妳(10:00) 丙○○:提告…我拿了你錢嗎?(10:1) 丙○○:匯款帳號(10:1) 丙○○:給我(10:1) 丙○○:門號是我的名字…隨我如何操作…該還你的錢我一毛都不會少(10:3) 乙○○:嗯,2000,還有預付卡3000,提告理由是背信罪(10:3) 乙○○:證據都在line上,還有門市錄影(10:5) 丙○○:預付卡3000不是我個人所的的東西(10:6) 丙○○:應當你付給門市(10:6) 乙○○:沒錯,但你還沒履行三個月,現在擅自停卡,就是背信(10:7) 丙○○:我掛失(10:8) 丙○○:因為號碼並非我本人使用(10:8) 丙○○:合約是跟門市打的契約(10:8) 乙○○:掛失跟停卡一樣,當初說租用三個月,其實就跟租房三個月一樣道理(10:9) 丙○○:你們只負責拿門號而已(10:9) 丙○○:我跟你並無什麼證明(10:9) 乙○○:妳說我敲詐?我保有控告妳權利,所有證據都在line上跟門市錄影,建議您找個好律師,我們會按照法律程序走(10:11) 乙○○:6月29日辦的,連一個月都沒到,妳擅自掛失已經背信,所以,我只能走法律途徑,請諒解(10:14) 乙○○:另外給您一件科普,門號買賣租用是不犯法的,除非我們拿妳門號去做非法途徑照成妳的損失,可是我們並沒有(10:16) 乙○○:抱歉,這我無法幫妳。
妳可以去報警,看看我說的是不是真的,他們無法受理,因為你沒有受到任何損失,而且你擅自停用或掛失,受害者變成我們了(11:10) 乙○○:另外妳給包子兩千幹嘛?(11:10) 丙○○:(回覆「歉,這我無法幫妳。
妳可以去報警,看看我說的是不是…」)我感到不安(11:20) 丙○○:所以才去掛失(11:21) 丙○○:2000來警局拿(11:22) 丙○○:謝謝(11:22) 乙○○:唉,很多人會出來拼,以為我們是搞非法的,然後惡意掛失,我們只能用法律途徑解決(11:23) 乙○○:現在我們不要妳那2000,我們走法院吧(11:23) 乙○○:如果我們是搞非法的,妳認為我們敢告嗎?妳可以去報案了(11:25) 乙○○:我有傳我身份證給妳,給警方看吧(11:25) 丙○○:我的名字(11:30) 丙○○:我有權利(11:30) 丙○○:掛失(11:)30 乙○○:錄音檔有說三個月一次,每三個月可以在續約一次(11:30) 丙○○:我說我已經幫忙了(11:30) 丙○○:只是覺得怪怪的不安心情(11:30) 丙○○:每天提心弔膽(11:31) 丙○○:你可以在去找別人委託(11:31) 丙○○:別來煩來亂(11:31) 丙○○:2000要還你…要不要隨你便(11:31) 乙○○:就跟你說了,我們敢提告,就不是非法,妳可以不出庭,至於會不會去羈押妳,由法院判定,我們不會自己去騷擾妳(11:33) 丙○○:我已經報警了(12:00) 乙○○:嗯嗯,這是妳的權利,我不反對(12:1) 時間不明 丙○○:謝謝(14:48) 丙○○:不要就警局拿呀(14:48) 丙○○:(回覆「妳不是說我告不成,我公司的律師是黃勝文律師,妳直接…」)去告囉(14:50) 丙○○:使用者3000代付費…我是讓你們當人頭欸…你們主要也是要門號…2000塊我會歸還(14:52) 丙○○:請給我帳號…不給帳號!在警局碰面拿給你也行(14:52) 丙○○:?(14:55) 乙○○:我闡述事實,要就5千,要就法院見,到時候讓法院裁定,另外我打贏官司,我會要求妳支付我的律師費,以及我時間,人力的損失,這些你可以給妳的律師看,不然妳就是把十門辦回來,一樣算6月29日,三個月後不續約都沒事(14:55) 丙○○:憑什麼還你5000(14:58) 丙○○:憑什麼幫你給律師費(14:59) 丙○○:憑什麼我幫你辦回來(14:59) 丙○○:我欠你的喔(14:59) 丙○○:2000(14:59) 乙○○:法院會裁定,這些讓法院決定(14:59) 丙○○:喔!你們做違法行為要不要順便法院裁定(15:00) 丙○○:當法律是讓你們這些人為非作歹的喔(15:1) 乙○○:我們就是沒違法啊,不然怎麼敢告(15:2) 丙○○:別嘴上說說…請你來告我呀(15:2) 丙○○:違法行為(15:2) 丙○○:就可以光明正了(15:2) 丙○○:為非作歹的人…目中無法律(15:3) 乙○○:那個,麻煩妳思考一下,口口聲聲說我違法,要不是妳是Ada朋友,我想告妳毀謗名譽(15:4) 乙○○:我真的要告妳阿(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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