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原訴,85,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培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2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於112 年12 月31日死亡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