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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68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東華前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之毒品(淨重0.903公克),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
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米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903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901公克),此有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0年6月1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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