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9號被告陳柏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3875公克、驗餘淨重0.3860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4986公克、驗餘淨重0.4975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7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餘淨重0.883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