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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立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775號被告黃立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7年10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7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該案被告為警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以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7年10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6頁,毒偵字第4334號卷第22-27頁)。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施用、持有,而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內含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該扣案玻璃球應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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