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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永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曾永年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9個經送鑑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0年9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535-1、DAA6535-2)共2紙附卷可憑,因毒品附著於上開物品而難以析離,且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永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訛,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192號卷第34、35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即違禁物,而該針筒、殘渣袋本體,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殘渣袋19個 編號:DAA6535-1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192號卷第34頁 2 注射針筒1支 編號:DAA6535-2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192號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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