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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苡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7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1.5700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劉苡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7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1.5700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院的判斷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米白色粉末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經送驗結果,分別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淨重分別為0.1394公克、1.5721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1371公克、1.5700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4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見毒偵卷第50頁)。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至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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