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156,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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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5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零點捌捌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為1.4940公克、淨重為0.8860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含包裝袋毛重1.4940公克,淨重0.8860公克,驗餘淨重0.885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8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486號卷第49、50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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