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329,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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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烱文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4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塑膠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烱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454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0870公克、驗餘淨重0.086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烱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4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45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6454號卷,第3頁;

新北地檢署111 年度毒偵字第548 號卷,第2頁)。

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 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870公克,因鑑驗用罄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868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1090032631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104號卷第41至45頁、99頁)。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幽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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