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單禁沒,59,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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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借提在同署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被告林青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林青鋒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案件,先後於附表所示查獲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經分別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因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陽性反應,嗣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8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續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921號裁定抗告駁回,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裁定、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是被告本件3次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均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

又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查獲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扣案物名稱欄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各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及驗餘重量諸節,有如附表鑑驗報告及出處欄所載之鑑定書附卷可佐,上開扣案送鑑之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包裝袋,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查獲時間及地點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及出處 1 108年8月15日6時15分、新北市○○區○○街0巷00號內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包 送驗粉末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合計淨重3.9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2860號鑑定書(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4號卷第27頁) 第二級毒品大麻 2包 送驗綠色及黃色煙草檢品各1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合計淨重3.1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2870號鑑定書(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4號卷第29頁) 2 109年3月27日2時20分、新北市○○區○○街0巷00號內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送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74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字第13396號卷第153頁) 3 110年3月30日14時17分、臺北市○○區○○路00號前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包 送驗碎塊狀檢品2包、粉塊狀檢品2包及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合計淨重12.4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471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212號卷第11頁)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送驗白色透明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59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27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212號卷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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