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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世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世雄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08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06號、第6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
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及含毒品成分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鑑定書1份、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5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5份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2①所示之物,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附表編號2②所示之物,其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淡褐色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0.2933公克) 2 ①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0.323公克) ②殘渣袋4個、軟管及分裝勺2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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