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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曉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46號被告王曉雨違反商標法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1年5月13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髮飾等物(詳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商標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曉雨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3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11年5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乙份附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11346號卷第66至67、74頁)。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卷內相關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同卷第24至25頁、第29至34頁、第37頁至40頁、第59至61頁、第65頁),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CHANEL商標: 髮飾65件(含警方採證物1件) 耳環20副 包裝袋51件 00000000 (000年9月30日) 00000000 (000年3月31日) 00000000 (000年3月31日) 00000000 (000年1月15日) 00000000 (000年9月30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GUCCI商標: 手鍊1件 耳環1副 00000000 (000年8月31日) 00000000 (110年5月15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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