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4號
原 告 許瑞麟
被 告 吳昱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