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易,2544,2023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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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2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煥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5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2年8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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