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簡,7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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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超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790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易字第209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被告係出於侮辱告訴人名譽之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均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與告訴人間因感情糾紛心生不滿,即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態度溝通、解決,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上張貼辱罵及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致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未能尊重他人名譽法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暨被告已於另案就侵害名譽權、肖像權部分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0萬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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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2790號
被 告 甲○○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感情糾紛對丙○○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之居所,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所使用之社交軟體臉書帳號「何麗莎」,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文章,以如附表一所示文字辱罵丙○○,並指摘、傳述丙○○如附表一所示之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丙○○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臉書網頁列印資料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臉書帳號「何麗莎」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文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被告在臉書網站上接續發表上開文章
及留言,其犯罪時地緊密相連,難以切割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加重誹謗罪嫌。
三、告訴意旨另指訴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臉書帳號「何麗莎」暱稱張貼如附表二所示文字內容,公開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丙○○名譽之事,並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2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依告訴人110年1月4日刑事陳報狀附表可知告訴人至遲係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即知悉被告為犯人,惟遲於109年5月28日始對被告提出本案告訴,此有刑事陳報狀、刑事追加告訴狀暨本署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是告訴人就此部分事實提出告訴之日,顯已逾其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後6個月之告訴期間,惟此部分之行為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行為,係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與前揭起訴部分之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關係,而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乙○○
附表一
編號 張貼時間 甲○○發表文章中誹謗、侮辱文字 所犯法條 1 民國108年12月21日前某時 1、「新莊母熊」、「老母熊」、「智障老」、「熊大媽」。
2、「新莊母熊精神異常」、「母熊不高興時對你家暴動粗,她只要一生氣,連水果盤都可以用砸的摔碎在地上讓你去打掃,你把熊大媽講得比老虎還恐怖」。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2 108年12月26日前某時 「母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3 108年12月27日前某時 1、「新莊老母熊」。
2、「耍廢還是真的第一名,現在妳連腦袋也廢!妳的小白臉真夠厲害,把妳這隻母熊竉到變成廢腦人了」。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4 108年12月27日前某時 「老母熊」、「狠毒的醜陋母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5 108年12月27日前某時 「老母熊」、「腦殘新莊老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6 108年12月30日前某時 「母熊」、「熊大媽」。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7 108年12月30日前某時 1、「新莊老母熊」。
2、「一個是滿口謊言,一個卻是腦殘」、「妳們是欺善怕惡的臭搭檔」、「你們的腦袋簡直是裝大便」。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8 108年12月30日前某時 「老母熊」、「智障的母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9 108年12月30日前某時 新莊母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10 109年2月24日前某時 「每天跟你同居耍噁心的瘦皮豬老太婆,你的爛老砲友男人婆的樣子,長得一副豬面孔樣!拼命減肥然後去整形變瘦後更像猴子一樣」、「醜八怪老母豬」、「性飢渴的老太太」、「豬鼻老」、「邪惡的老富婆」。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11 109年2月24日前某時 「熊新莊男人婆」、「新莊男人婆瘦巴巴熊老媽」、「老太婆平板玻璃廠骷顱頭老瘦母熊」、「熊豬瘦老媽」、「新莊熊豬老臭男人婆」、「熊老兇巴巴老太婆」、「瘦巴巴霸道自私自大老太婆」、「熊豬老性飢渴乾巴巴骷頭新莊老太豬」、「智障白癡笨蛋腦殘」、「新莊瘦排骨平胸男人婆老母豬」、「豬鼻孔真的是豬腦」。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12 109年2月24日前某時 「戴假髮的絕世美人妖」、「人妖豬鼻孔」、「人妖豬老」、「新莊老母豬」。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13 109年2月24日前某時 1、「熊瘦豬」、「熊老媽」、「熊老太豬」、「老母熊」、「白癡大笨豬熊大」、「男人婆」、「熊老瘦豬」、「老男人婆」。
2、「你就是想要勾引小白臉跟你發生關係,結果被拒絕以後惱羞成怒毆打人」。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14 109年2月24日前某時 1、「新莊母熊」、「老母熊」、「熊老木」、「妳的腦袋怎麼如此像豬一般」、「瘦巴巴姆熊」、「兇巴巴惡毒老太婆」、「老母熊懶得跟豬一樣」、「笨豬」。
2、「你這隻老母熊跟你的小白臉其實都是守財奴是活生生的有錢的乞丐類型」、「你被我的honey拒絕跟你鴛鴦浴泡溫泉,你還借機回家修理他」、「你虧欠你的小白臉這麼多你還兇巴巴的毆打他,我的honey的手機電話一響你就暴怒的打他」、「我的honey說你常常跑到他的房間去強迫他做他不願意親密的行為妳就發大飆歐打他,次數都數不清了,有時候呢因為他無法滿足你的需求你就摔盤子碎落一地」、「我叫我的honey半夜反鎖門睡覺,免得你衝進去我愛人的房間一直騷擾我的honey,可是我的honey說你有所有的鑰匙掌握在你手中你隨心所欲會向他撲上去」。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15 109年2月24日前某時 「邪惡歹毒的人熊母豬」。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16 109年2月25日前某時 1、「新莊的暴力強迫症患者熊豬老太太」、「熊豬老媽」、「性飢渴老太婆」、「老母熊」、「老母豬恐怖份子」、「豬老熊」、「貪財鬼老太婆」、「老母豬」、「恐怖的老阿嬤」、「無知愚昧智障的人」、「臭老太婆」、「你這個老白疾老媽媽老後母,老馬吃嫩草」、「老醜八怪」、「臭老太婆沒品味的醜八怪」、「你這惡毒的歹毒婆娘手」、「性飢渴老後母」。
2、「你這個貪財鬼老太婆還霸佔他所有的財產」、「你這隻豬每天逼迫你的小白臉在你這隻豬面前辱罵我咒罵我一直講我的壞話給你聽,你才能入睡,。
你變態到無可救藥」、「你這個老大熊以為你有兩個臭錢,就可以收買律師合法官值我於死地是嗎」、「你這隻豬只要半夜不要性飢渴噁心一直去找我的honey去敲他的房門強迫他跟你做一些他痛苦不堪的事情,我就考慮原諒你」。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17 109年2月26日前某時 1、「老母豬」、「老熊」、「性飢渴老太婆」。
2、「妳打他的次數差點死掉,活在家暴裡面這麼多年他什麼都不敢講」、「自私自利要把你的小白臉勒死才滿足嗎」、「妳還把他暴力毆打,就只因為不滿足你」。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18 109年2月27日前某時 「新莊熊」。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19 109年4月9日前某時 1、「新莊婦人老母熊」、「老熊神經病」。
2、「你是會殺害小孩的那種女人」、「所有房產所有權狀妳都貪婪的掌握著」。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20 109年5月18日前某時 1、「典型的守財奴命」。
2、「你這位大嬸為何要如此自私,霸道,常期虐待對您那麼好的人」。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附表二
編號 甲○○張貼時間 丙○○知悉時間 甲○○發表文章中誹謗、侮辱文字 所犯法條 1 108年11月4日前某日時 108年11月4日 「熊豬老」、「人妖豬」、「熊豬妖」。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 108年11月4日前某日時 108年11月4日 「Honey說30年前女人實在太少太少,沒辦法!無奈,三十年前Honey家的生活實在太貧窮艱苦,只好咬緊牙關接受了這樣的鼻孔面相」、「豬鼻孔虎姑婆」。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3 108年11月4日前某日時 108年11月4日 「熊男人婆」。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4 108年11月8日前某日時 108年11月8日 1、「老母熊」、「虎姑婆」。
2、「唯有這樣honey的週末才不會被虎姑婆精神暴力虐待」。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5 108年11月26日前某日時 108年11月26日 1、「您老人家的自私霸道不自量力和邪惡」。
2、「新莊老母熊啊,妳每當到了週末就想盡辦法精神虐待善良的家人,你的暴力頃向太嚴重了,就算他再怎麼取悅你,討好妳,妳都不放過」。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 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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