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審聲,13,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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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施瑤南




(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2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施瑤南前於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28號竊盜案件,遭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物品並無扣押之必要,請准予將上開物品發還聲請人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

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8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728號(下稱本案)判決有罪在案,而聲請人因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本案刑事判決正本經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111年9月15日親自簽收後,並於同年月29日向該所長官提出本案上訴理由書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聲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書各1份在卷可稽。

是本案既因聲請人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

雖聲請意旨所指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不在本案判決沒收之列,然本案尚未經終局判決確定,且刑事訴訟程序本處於浮動狀態,上開物品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需要調查之可能,是上開物品否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承審之第二審法院於審理後再為判斷,故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安全帽 1頂 2 鞋子 1雙 3 衣服 1件 4 長褲 1件 5 接線線耳端子 3個 6 白色米袋 22個 7 電纜線(型號600V.3C×3.55m㎡) 4.1公斤 8 電纜線外皮(型號600V.22m㎡×3c) 1批 9 電纜線 18.9公斤 10 銅線(已剝皮) 15.8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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