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易,215,20240726,1

快速前往

  1. 主文
  2. 事實
  3. 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附
  4. 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門
  5. 理由
  6. 壹、證據能力
  7. 貳、實體部分
  8.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9.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培奇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易字
  10. (二)被告就附表一、二具有幫助行使偽造準文書及詐欺之不確定
  11.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12. 二、論罪科刑
  13.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14.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15.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
  16. (四)被告以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卡予「楊青青」之行
  17. (五)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構
  18. (六)爰審酌被告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門號卡高達約1000張(
  19. (七)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查被告另因提供約1500張門號
  20. 三、沒收
  21. 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2. 一、公訴意旨另認:(一)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3、7、14、16
  23.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24. 三、查被告有以聯邦快遞寄送方式,將附表三所示之門號卡,連
  25. 肆、退併辦之說明
  26. 一、新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附表四
  27.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783號移送併
  28.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9.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189號、110年度偵字第4161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17、15300、26473、32851、36222、36265、45992、48617、54626、55018、56678、6082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4號、112年度偵字第5696、8853、12247、12494、17871、20350、24370、52827、55110、7540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902號、112年度偵字第17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培奇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黃培奇係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樓南道三企業社負責人,其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行動電話門號為重要個人通訊工具,亦係現在社會聯繫及交易活動進行身分識別、認證之重要憑據,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己使用者,極可能係犯罪集團藉以規避檢警人員追查實際使用者,而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使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某日,以聯邦快遞寄送方式,將南道三企業社於110年5月8日、15日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約1000張(包括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卡,下稱本案門號卡),提供予大陸地區之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楊青青」之成年人使用。

嗣「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卡後,即為下列犯行:

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GASH會員帳號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將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內,因此取得免予支付價金之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

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之門號,未經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授權或同意,冒用其等如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個人資料(無證據證明黃培奇就此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亦有幫助故意),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拍賣電商帳號(下稱網拍帳號),並以各該門號收取驗證碼,認證而取得各該網拍帳號之使用權後,在各該網拍網頁,刊登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不實廣告,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遭冒名之被害人及網拍公司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

至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培奇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易字卷二第357頁),核與證人v○○、h○○、地○○、李俊邑、R○○、X○○、W○○、黃○○、H○○、辛○○、Q○○、申○○、A○○、p○○、酉○○、丙○、F○○、癸○○、蔡錦彬、徐嘉佑、g○○、j○○、Z○○、乙○○、f○○、黃大彧、許凱能、D○○、郭雅惠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新北地檢署偵字第41612號卷第5-8頁、偵字第37189號卷第5-9、13頁、偵字第3017號卷第5-6、19-22頁、偵字第15300號卷第27-30、75-77、145-146頁、偵字第32851號卷第3-10頁、偵字第36222號卷第51-57、173頁、偵字第36265號卷第5-6頁背面、偵字第54626號卷第7-9頁、偵字第20305號卷第27-29頁、偵字第56678號卷第7-8頁、偵字第60825號卷第87-88頁、偵字第26473號卷第11-21頁、偵字第45992號卷第11-14頁、少連偵字第444號卷第7-20頁、偵字第5696號卷第7-9頁、偵字第8853號卷第7-9頁、偵字第12247號卷第9-11頁、偵字第52827號卷第87-91頁、偵字第24370號卷第22-26、38-42、143-144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偵卷第15-18頁、偵字第75405號卷第11-15頁、桃園地檢署偵字第17009號卷第31-32頁),並有GASH會員資料明細及訂單查詢明細、GASH點數顧客聯、GASH點數訂單擷圖、蝦皮帳號註冊資料及交易紀錄、蝦皮拍賣網頁擷圖、露天帳號註冊資料、露天拍賣網頁擷圖、商品拍攝契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侵權著作原圖、侵占市場估價表、圖片比較表、著作權聲明書、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文暨相關附件、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函文暨相關附件、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函文暨相關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函文暨相關附件、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函文暨相關附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文暨相關附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店到店寄件單據、台灣之星函文暨申請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南道三企業社登記資料、南道三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台灣之星與南道三企業社專案合作協議書、月租費88元與1000組門號申辦資料在券可稽(見新北地檢署偵字第37189號卷第17-24、29、63-71頁、偵41612號卷第9-11、25-43頁、偵字第3017號卷第13-18、27-32、52頁、偵字第15300號卷第31-38、41-44、67-73、79-80、133-143、147-151、157、185-188頁、偵字第32851號卷第15、18-31、34-61頁、偵字第36222號卷第65-149、153-157、194-249、277、281-369頁、偵字第36265號卷第15-30頁、偵字第48617號卷第37-53頁、偵字第54626號卷第15-19、37-77頁、偵字第55018號卷第9-55頁、偵字第56678號卷第13-17、31-89頁、偵字第60825號卷第19-29、69-81頁、偵字第26473號卷第27-49、53頁、偵字第45992號卷第17-56、68-76頁、少連偵字第444號卷第23-29、39-40、49-55、79-81、89-98頁、偵字第5696號卷第25-27、31-36、59-105頁、偵字第8853號卷第25-27、31、35-73頁、偵字第12247號卷第15-23、27頁、偵字第20305號卷第37-64、68-69頁、偵字第17871號卷第27、35、43-45頁、偵字第52827號卷第57-63、97-205頁、他字第4436號卷第5、9-10、14-30頁、偵字第24370號卷第28-31、45-104頁、他字第6032號卷11-29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偵卷34-40頁、桃園地檢署偵字第40594號卷第103頁、偵字第17009號卷第25-27、37-106頁、臺北地檢署偵緝字第2927號卷第187-22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被告就附表一、二具有幫助行使偽造準文書及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1.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

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另稱「不確定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

2.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而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此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此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之程度。

且按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未經如附表二所示遭冒名之被害人授權或同意,即擅自以其等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個人資料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網拍公司申辦網拍帳號,並留存如附表二所示之由被告提供之門號進行驗證,且於收受各該網拍公司所發送驗證碼時予以登打而完成認證作業,進而啟用表彰申辦者係如附表二所示遭冒名之被害人各該網拍帳號,此經電腦處理後顯示之文字內容即在磁碟或硬碟上儲存,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電磁紀錄即準文書,且詐欺集團成員上開行為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網拍公司誤認註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網拍帳號者為如附表二所示遭冒名之被害人本人,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遭冒名之各該被害人之權益及各該網拍公司對用戶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自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洵堪認定。

3.又我國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資格及使用目的之限制,故凡有意申辦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人,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申請辦理,殊無借用或購買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理,又行動電話門號係供上網或通話聯繫使用,且因申辦時自然人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法人亦須提供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年籍資料以簽訂契約,從而得以藉此知悉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之身分,是倘有人不自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無故向他人借用或購買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依常理得認為其借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極可能與犯罪密切相關,並藉此規避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循線追查之可能。

況現今社會上持人頭門號作為詐欺之聯絡工具,甚為猖獗,且經媒體報導,是依一般人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極易認知倘他人大量蒐購行動電話門號者悖於常情,未使用自己之門號而使用他人門號,顯為遂行紀錄不易循線追查之目的,自可預見該大量蒐購行動電話門號者係用於不法之犯罪行為。

另因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繫的重要工具,藉由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時所填載之使用者資料、簽訂之契約、提供之證件、實際使用該行動電話者之聲音、影像及位置等資訊,可辨識行動電話使用者之真實姓名年籍與個人資料,故行動電話門號具有身分識別之功能。

而隨著各式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等網路服務業之蓬勃發展,民眾使用各類網路服務愈趨普及,為確保交易安全、防制網路詐欺、洗錢等不法犯罪,避免犯罪行為人利用網路之特性,隱匿真實身分,造成網路平台交易之風險,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收取驗證碼輸入註冊網頁作為身分驗證機制,已成為各式網路交易平台所需「實名認證」之重要身分辨識機制,故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之會員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收取驗證碼之簡訊等資料,均係現今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憑藉,透過行動電話門號與驗證碼相互結合,本具有認證各該網路交易平台之帳號,係由本人使用之專屬性及私密性。

一般人使用自己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即可在不同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以自己名義申請帳號,並用以接收手機驗證碼輸入註冊頁面,藉以使服務提供業者確認申請註冊者即為持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本人後完成註冊,而同意申請人得以使用各式平台、網站從事各種商業交易,並無使用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從事上開身分驗證之必要。

一般社會大眾當知悉將自己或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用以接收手機驗證碼,用以在網路交易平台申請註冊,極可能供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工具,而有幫助詐欺之高度可能性,更經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體再三宣導保護個人資料之重要性,具正常智識之人實應具有不得隨意交付門號卡予無關他人之認知。

職此,如行為人對其所提供之門號卡,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此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甚至在基於對自己利益之考量下,仍漠不在乎地輕率交付,堪認行為人係容任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結果發生,自應認具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查被告本案行為時,年齡屆滿28歲,且自承高中畢業,係身心狀況、智識正常之一般人,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承:我向對方表示不可將門號拿來詐騙或其他非法用途,是因為我多少還會有些擔心等語(見易字卷二第29頁),又被告與台灣之星簽訂專案合作協議書亦載明:「三、甲方(南道三企業社)義務:3.甲方如交付申辦之門號予第三人使用,所有法令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調閱通聯、電話詐騙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222號卷第197頁),顯見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生活經驗暨上開陳述及協議書之約定,其對於上揭情事當知之甚詳。

4.基此,被告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卡交付「楊青青」之時,本即有容認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又網路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伺服器,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處分、移轉或使用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易,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一所為,係以詐欺手段牟取遊戲點數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被告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卡予「楊青青」使用,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均應論以幫助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已如前述,惟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應屬同一,本院於審理時亦已告知詐欺得利罪名(見易字卷二第27、31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又本件幫助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以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卡予「楊青青」之行為,幫助該等詐欺集團對附表一所示之人實行詐欺得利犯行,並對附表二所示遭冒名之被害人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五)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六)爰審酌被告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門號卡高達約1000張(包括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門號卡)交付「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進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多位被害人,又幫助詐欺集團冒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名義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本件被害人數非寡,所受損失金額難認低微,雖被告所為僅止於幫助犯,然造成之經濟秩序之損害、社會治安之危害既深且廣,仍應受相當之歸責;

惟考量被告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易字卷二第358頁),及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尚未獲得報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查被告另因提供約1500張門號卡予「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進而幫助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在案,有判決書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於本案所受之宣告刑,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按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除因幫助行為有所得外,正犯犯罪所得,非屬幫助犯之犯罪成果,自不得對其為沒收之諭知。

查被告供稱:當初雖有說好就蝦皮店家進行分潤,但還沒結算就出事,所以沒有分到報酬等語(見易字卷二第357頁),且依卷存事證無以證明被告因寄送門號卡而取得報酬,故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認:(一)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3、7、14、16部分另構成幫助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就附表二編號4部分另構成幫助妨害電腦使用罪;

就附表二編號6、8部分另構成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就附表二編號17部分另構成幫助違反商標法第95條。

(二)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構成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就附表三編號2部分構成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就附表三編號3部分構成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違反商標法第97條等語。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知悉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

否則,如無此種犯意,係基於其他原因,而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即難以幫助犯論。

三、查被告有以聯邦快遞寄送方式,將附表三所示之門號卡,連同附表一、二所示門號卡一併提供予「楊青青」。

嗣「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卡後,即為附表三所示之行為,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易字卷二第357頁),核與證人戌○○、u○○、黃奕堂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苓雅分局警偵卷第32-34頁、桃園地檢署偵字第39902號卷第23-24頁、偵字第12494號卷第49-55頁、本院卷二第95-96頁),並有個案委任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財政部關務署函文暨相關附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台灣之星函文暨申請人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函文、達裕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相關附件在卷可稽(見苓雅分局警偵卷第13-31、37-38頁、高雄地檢署偵字第7547號卷第89-113頁、桃園地檢署偵字第39902號卷第43-51、57、63-91頁、新北地檢署偵字第12494號卷第29-31、65-105、111-145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惟查被告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門號卡予「楊青青」使用,主觀上雖得預見不法份子取得門號卡,可能利用門號收取驗證碼而申辦網拍帳號,以規避檢警人員追查實際使用者,及該門號卡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而有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然除此之外,被告對於詐欺集團以其所提供之門號作為聯絡電話,用以辦理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報關委任手續而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集團就附表二、三所示網拍帳號、註冊帳號,淪為非法使用個人資料、冒用公司名義(商品標記)販售商品或陳列、自網站擷取下載而重製、公開傳輸有著作權之著作、妨害電腦使用等之工具,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且於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服法院,被告就犯罪行為人上開犯行亦有幫助故意,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無從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犯罪,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退併辦之說明

一、新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附表四、五、六備註欄所示案號移送併辦有關被告提供附表四、五、六所示門號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後,為附表四、五、六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因認與本案為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惟查被告於審理中供稱:我先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含附表四所示門號在內之500組門號,拿到門號卡後我先寄出給「楊青青」,之後我又去辦含附表一、二所示門號在內之1000組門號,並於110年5月下旬寄出。

我設立志呈公司後,又去申辦含附表五所示門號在內之1000組門號,並於110年12月交出,至於颶翊公司所申辦含附表六所示門號在內之1000組門號我不清楚等語明確(見易字卷二第28-30頁)。

參以本案門號為南道三企業社與台灣之星簽訂之專案合作協議書所涵蓋,月租費為88元,門號共計1000組,合約期間為110年5月15日至111年5月14日,申辦啟用時間為110年5月8日、15日;

附表四所示門號為南道三企業社與台灣之星簽訂之專案合作協議書所涵蓋,月租費為99元,門號共計500組,申辦啟用時間為110年4月15日、5月1日;

附表五所示門號為志呈企業有限公司與台灣之星簽訂之專案合作協議書所涵蓋,月租費為88元,門號共計1000組,合約期間為110年12月9日至111年12月8日;

附表六所示門號為颶翊有限公司與台灣之星簽訂之電商門號合作契約書所涵蓋,月租費為88元,門號共計1000組,合約期間為110年11月16日至111年11月15日,有專案合作協議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門號明細表、電商門號合作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222號卷第194-249、251-275頁、111年度偵字第47773號卷第23-71頁、偵字第45992號卷第130-140頁),是以各組門號申辦之時序為附表四所示門號、本案門號、附表五所示門號、附表六所示門號,與被告前揭所述交付門號之時序相吻合,其供述堪以採信。

又附表五、六所示門號均非南道三企業社所申辦,簽約日期與本案門號簽約日期相隔近半年,有相當時間落差。

依上各情,難認附表四、五、六所示門號卡與本案門號卡係被告以一行為提供,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附表四、五、六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783號移送併辦部分,係於本案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7月2日始送達本院,有該署113年6月28日中檢介芥113偵32783字第1139079519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為憑(見易字卷二第371頁),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L○○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筵銘、洪郁萱、楊凱真、吳秉林、王凃芝、陳香君、李秉錡、陳雅譽、江祐丞、邱雅宸、何國彬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啓聰、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購買時間 購買金額(新臺幣) 行動電話門號 GASH會員帳號 備註 1 v○○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1日20時50分許,以LINE暱稱「浩嘉」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支付按摩費用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6月11日21時59分許至同月12日0時16分許 共46,000元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612號犯罪事實一、(一) 2 h○○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日18時許,以LINE暱稱「ytus」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見面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6月12日18時26分許至20時28分許 共21,000元 0000000000 Y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7189號犯罪事實一、(二) 3 地○○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4日17時21分許,撥打電話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才能確認網友之安全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7月24日19時52分許至22時04分許 共50,000元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17號 4 R○○(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4時許,以LINE暱稱「姚凱」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支付按摩對價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5月26日13時59分許至16時20分許 共35,500元 0000000000 0000000000 BZ0000000000 Q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300號犯罪事實一、(一)附表編號1 5 X○○(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琳琳」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支付性交易對價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5月27日22時43分許至23時36分許 共6,0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5,500元,應予更正) 0000000000 B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300號犯罪事實一、(一)附表編號2 6 W○○(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西西」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支付援交對價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6月16日10時22分許 共3,000元 0000000000 E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300號犯罪事實一、(一)附表編號3 7 黃○○(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3日12時許,以LINE暱稱「NANA」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見面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7月23日15時33分許至20時1分許 共133,000元 0000000000 H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2851號 8 丙○(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8時30分許,以LINE暱稱「Girl」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支付援交費用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5月31日2時34分許至2時43分許 共15,000元 0000000000 F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473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9 F○○(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婷婷」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才能刪除不雅影像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5月25日16時42分許 共20,000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000元,應予更正) 0000000000 Q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992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10 癸○○(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4日22時30分許,以LINE暱稱「李佳妮」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才能刪除不雅影像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110年12月5日15時26分許至15時55分許 共5,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44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附表二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冒用被害人個資申辦之網拍帳號及刊登不實廣告內容 備註 1 0000000000 於110年12月3日16時34分許,冒用黃哲慶、陳俊哲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下同),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t228r3pect」。
嗣於110年12月15日,未經富擎國際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該公司之「貓王野性MINI藍芽音箱」照片及圖片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亦有幫助故意),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222號 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2 0000000000 於110年12月23日前某時,冒用辛○○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fbsodjen4728」,並刊登販售減肥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265號犯罪事實一、(二) 3 0000000000 於110年5月26日某時,冒用黃定偉個人資料,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huihui931125」。
嗣於110年7月24日4時34分許,未經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該公司之「多功能免充氣式空氣沙發」圖片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亦有幫助故意),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8617號 4 0000000000 於110年12月9日前某時,冒用Q○○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w82ms87u」,並刊登販售減肥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4626號犯罪事實一、(二) 5 0000000000 於111年3月8日前某時,冒用申○○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icuewyn0ud_a_lw5tza68ub3ygi6」,並刊登販售保健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5018號犯罪事實一、(三) 6 0000000000 於110年9月8日前某時,冒用A○○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dkcpf035」,並刊登販售減肥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6678號 7 0000000000 於110年5月14日某時,冒用p○○個人資料,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lZ0000000000」。
嗣於110年7月2日16時43分許,未經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該公司之「多功能免充氣式空氣沙發」圖片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亦有幫助故意),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825號 8 0000000000 於110年10月28日前某時,冒用酉○○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hoxfuqitf2」,並刊登販售減肥藥品之不實廣告。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009號 9 0000000000 於110年10月28日前某時,冒用g○○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nick431387」,並刊登販售減肥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696號犯罪事實一、(一) 10 0000000000 0000000000 於111年5月9日前某時,冒用j○○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yang18235、aep6tqm4df」,並刊登販售豐胸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853號犯罪事實一、(二) 11 0000000000 於111年7月6日前某時,冒用Z○○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nmkykvdx6」,並刊登販售減肥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247號犯罪事實一、(四) 12 0000000000 於111年2月21日前某時,冒用申○○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icuewyn0ud_a_lw5tza68ub3ygi6」,並刊登販售美妝商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305號犯罪事實一、(六) 13 0000000000 於111年5月9日前某時,冒用j○○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aep6tqm4df」,並刊登販售豐胸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871號犯罪事實一、(一) 14 0000000000 於110年6月27日某時,冒用黃大彧個人資料,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acac1111」。
嗣於111年8月11日19時51分許,未經超皇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該公司之「錦緞布紅包袋」圖片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亦有幫助故意),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827號 15 0000000000 於110年7月13日前某時,冒用壬○○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yx0g5usm9」,並刊登販售保健藥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號犯罪事實一、(一) 16 0000000000 於110年6月27日某時,冒用黃大彧個人資料、許凱能金融帳戶資料,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acac1111」。
嗣於111年8月11日18時18分許,未經超皇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該公司之「衛生棉收納小方包」圖片檔(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亦有幫助故意),刊登販售上開商品之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370號 17 0000000000 於111年4月17日某時,冒用郭雅惠個人資料,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az19234」。
嗣於111年4月19日15時11分許,未經阡陌科技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使用該公司之「Felsted菲仕德及圖」之商標(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違反商標法部分亦有幫助故意),刊登販售近似或相同於該商標之商品不實廣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5405號
附表三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犯罪事實 備註 1 0000000000 不詳之人取得左列門號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9月30日某時許,在「個案委任書」上偽簽「戌○○」之簽名及盜蓋「戌○○」之印章,又於「電話欄」填載左列門號,以委託不知情之「祥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手續(報單號碼:CX100K61U095、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戌○○及臺北關對於報關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24號 2 0000000000 犯罪集團某成員取得左列門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u○○個人資料,以及偽造文書等犯意,於某不詳時日,透過該門號,以u○○之個人資料,實名認證後註冊EZway軟體,以便辦理貨物進口申報入關、進口手續。
嗣於110年11月8日,該犯罪集團即透過EZway軟體在申辦進口業務之「個案委託書」之電磁紀錄上,以u○○名義確認有自大陸地區進口託運單主號YZ0000000000號之貨物而偽造之,再委由不知情之海威報關有限公司承辦人員吳孟珈持以係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工藝品名義輸入未依規定申請檢疫之木條,致生危害於u○○及財政部關務署對於輸入貨物之管理正確性。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902號 3 0000000000 0000000000 犯罪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午○○、T○○個人資料及左列門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午○○、T○○名義,於111年5月26日,以渠等名義完成EZWAY易利委實名認證。
且犯罪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浪琴之圖樣,係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鐘錶及計時儀器等商品,此商標常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竟意圖販賣而輸入,先於不詳時地,在國外購得仿冒「浪琴」商標手錶40件後,冒用午○○、T○○委由汎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貨物二筆(進口申報單號碼:CX110Q2141U9、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Q2141U9)、(進口申報單號碼:CX110Q2142U9、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Q2142U9),系爭貨物以空運方式輸入臺灣,於111年5月23日3時至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遠雄快遞貨物進口專區查驗時,發現實際來貨分別為LONGINES商標手錶(浪琴錶)24件及16件共計40件,經商標權利人鑑定結果為仿冒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494號
附表四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犯罪事實 備註 1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己○○個人資料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露天拍賣網站,冒用己○○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申設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sdfga4521」,並於民國110年6月4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減肥瘦身霜燃脂瘦大腿瘦肚子瘦小腿纖體滾珠按摩霜瘦腰懶人神器」之產品廣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38號犯罪事實一、(二) 2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子○○個人資料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露天拍賣網站,冒用子○○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申設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handsome918666」,並以暱稱「大哲DAZZLIFE」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紅外線水平儀-zero」之商品,使x○○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3日20時許以3397元下標購買上開商品(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嗣x○○於110年7月16日22時許,前往桃園市觀音區7-11超商忠愛莊門市付款取貨後,發現收受商品與網路上所呈現格式不同,遂報警處理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473號犯罪事實一、(三) 3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卯○○個人資料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且明知「多功能免充氣式空氣沙發」之圖片,係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下稱風雅小舖)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内,未經風雅小舖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風雅小舖同意或授權,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冒用卯○○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申設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露天拍買網站會員帳號「kjh00000000」後,於110年7月23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上將上開圖片予以下載後,旋於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kjh00000000」,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二代改良款充氣沙發便攜式睡袋可折疊式空氣沙發床外銷款懶人沙發AirSofa限時下殺推薦款」之廣告,並上傳前揭圖片供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898號 4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庚○○個人資料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且明知「多功能免充氣式空氣沙發」之圖片,係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下稱風雅小舖)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内,未經風雅小舖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風雅小舖同意或授權,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冒用庚○○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申設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cola37256」後,於110年7月23日10時許前之某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上將上開圖片予以下載後,旋於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cola37256」,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二代改良款充氣沙發便攜式睡袋可折疊式空氣沙發床外銷款懶人沙發AirSofa限時下殺推薦款」之廣告,並上傳前揭圖片供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821號 5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明知其非「充氣沙發床」圖文美術著作1張之著作權人,且非經告訴人風雅小舖有限公司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公開傳輸該等圖片,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7月23日10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以露天拍賣帳號「nmb889」賣場網頁銷售訊息中使用上開照片及圖片檔,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該照片及圖片檔,侵害告訴人上開攝影及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04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6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明知其非「脫毛膏」圖文美術著作1張之著作權人,且非經告訴人株式会社べスト‧トップ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公開傳輸該等圖文著作,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10年7月1日8時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以露天拍賣帳號「Z000000000」賣場網頁銷售訊息中使用上開圖文著作,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看,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該圖文製作,侵害告訴人上開攝影及圖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74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7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20時39分許,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賣場用戶之網頁上,冒用被害人未○○之名義,擅自輸入未○○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登載在申請註冊網頁,表彰由未○○本人申請註冊賣家帳號,並以向被告取得南道三企業杜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留存在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露天拍賣平臺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該門號,供申請用戶輸入認證,經由該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遂輸入驗證碼而於同日完成認證作業、啟用賣家帳號「qingl70811」,復於同年7月14日4時6分許在該平臺刊登販售AHC多項化妝品,足生損害於未○○及露天拍賣平臺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068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8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門號於110年9月30日之某時,未經G○○之同意,逕以G○○之名義,委由祥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100K61U005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並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EZWAY易利委APP裝置之實名認證,嗣經臺北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原申報不符,且實際内容物為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壯陽管制藥品,應以藥品列管。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701號 9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張永泉個人資料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且明知「多功能免充氣式空氣沙發」之圖片,係風雅小舖有限公司(下稱風雅小舖)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内,未經風雅小舖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風雅小舖同意或授權,先於露天拍賣網站,冒用張永泉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申設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cola223864」後,於110年7月23日10時許前之某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上將上開圖片予以下載後,旋於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cola223864」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二代改良款充氣沙發便攜式睡袋可折疊式空氣沙發床外銷款懶人沙發AirSofa限時下殺推薦款」之廣告,並上傳前揭圖片供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986號犯罪事實一、(一) 10 0000000000 詐欺集圑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露天拍賣網站,使用南道三企業社申設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kjh00000000」,並使用該會員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P.G.Comeback)l月預購再生產BANDAI組裝模型RG逆襲的夏亞RX-93Hi-Nu鋼彈海牛」之商品,使宙○○陷於錯誤,先於110年9月26日某時許以2032元下標購買上開商品2組,再於同年10月8日以折扣後900元之價格追加購買1組,嗣宙○○均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驚覺受騙,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281號 11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6分許,透過網路,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之蝦皮拍賣網站電子申請文件上偽造吳〇筑有申請會員帳號「soxiaoyu」使用之意之電磁紀錄,又以前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收受簡訊認證後,填寫相關註冊申請文件並回傳蝦皮公司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吳〇筑及蝦皮公司對於會員資料的管理正確性。
之後,該犯罪集團再透過帳號「soxiaoyu」刊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商品廣告。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0594號 12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Pi支付kjh20210電支帳號後,於110年9月28日某時許向N○○施以假網購之詐術,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65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4366號卷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13 0000000000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i○○、宇○○個人資料,並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門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冒用i○○、宇○○名義,申請蝦皮帳號「cxn0908」、「yiyantang07」,並以前揭2個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冒用i○○、宇○○名義在蝦皮商城刊登廣告銷售商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46號犯罪事實一、(三) 14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m○○個人資料,並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m○○名義,申請蝦皮帳號「4upe8e0u4f」,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冒用m○○名義在蝦皮商城刊登廣告銷售商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259號犯罪事實一、(五) 15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辰○○人資料,並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0000000000門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冒用辰○○名義,申請露天拍賣帳號「Xiuxiu888」,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冒用辰○○義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廣告銷售商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026號犯罪事實一、(二) 16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未經r○○同意,以r○○之名義,於105年8月4日,上網連接露天拍賣網站,註冊「uuseel24」號拍賣帳號,開設賣場販賣環境用藥,並利用該門號於110年7月22日2時5分許,上網連接露天拍賣網站對此帳號進行行動電話認證,以此方式不當使用r○○之個人資訊偽造並行使上開拍賣帳號。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927號 17 0000000000 詐欺集圑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未○○個人資料,並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冒用未○○名義,申請露天拍賣帳號「ping00000000」,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冒用未○○名義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廣告銷售商品。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260號
附表五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犯罪事實 備註 1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d○○之個人資料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冒名申請註冊蝦皮網站帳號「wdse70fj_8」,刊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商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056號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簡單支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8月29日19時20分許向l○○施以假補助之詐術,致l○○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34,000元、5799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122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5 3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 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8月31日10時許向M○○施以假交易之詐術,至M○○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3,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13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6 4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街口支付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8月25日21時15分許起向c○○施以假補助之詐術,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49,999元、34,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209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7 5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街口支付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8月16日14時15分許向甲○○施以假補助之詐術,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28,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460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8 6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4日某時向w○○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w○○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30,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1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9 7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愛金卡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8月27日某時向n○○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621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0 8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2日10時許向丁○○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800元、1,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01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1 9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5日14時36分許向E○○施以假認證之詐術,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7,012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301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 10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街口支付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3日15時19分許向S○○施以解除會員之詐術,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3,022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51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3 11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街口支付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11日17時49分許向Y○○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Y○○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30,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052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4 12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000年0月間向b○○施以假貸款之詐術,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30,000元、30,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634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5 13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20日某時向e○○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9,985元、6,986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768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6 14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悠遊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8月21日21時11分許向玄○○施以假補助之詐術,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49,999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769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7 15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8月21日21時11分許向戊○○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9,5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053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8 16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愛金卡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10月3日21時許向U○○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U○○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8,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0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9 17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愛金卡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10月4日1時5分許向a○○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000元、10,000元、6,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057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0 18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2日15時20分許向J○○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012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915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1 19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愛金卡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10月3日某時向s○○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29,999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78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2 20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20日21時30分許向o○○施以解除會員之詐術,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39,988元、2,901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560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3 21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並以門號驗證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後,於111年9月5日某時向K○○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2,000元至上開電支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913號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4 22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0000000000門號後 ,先以孫均儒之個人資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辦理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並以上開門號驗證,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廣告,對C○○、丑○○佯稱先匯款再出貨云云,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匯款5,000元、4,000元至上開帳戶,旋遭迂迴層轉至其他不詳電子支付帳戶或由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後提領一空。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875號 23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鄧鴻銨之個人資料,並以志呈公司名義申辦0000000000門號,以鄧鴻銨名義,向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0號街口支付帳戶(下稱A支付帳戶),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8月31日16時許,透過IMESSAGE傳送訊息内容為衛生福利部發放防疫補助之訊息予B○○,B○○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輸入個人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街口支付及悠遊卡簡訊認證碼,詐騙集團成員遂藉以申辦000-000000000號街口支付帳戶(下稱B支付帳戶)並綁定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於111年9月1日13時36分許,自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儲值新臺幣4萬9,999元至前揭B支付帳戶,再轉匯至鄧鴻銨名下之上開A支付帳戶。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802號犯罪事實一、(一) 24 0000000000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天○○個人資料,並以志呈公司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天○○名義,申請露天帳號「lailiao」、「liaodong66」、「liaoha」,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冒用天○○名義在露天拍賣刊登保健食品廣告銷售商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401號犯罪事實一、(二) 25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曾嘉淇個人資料,並以志呈公司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以曾嘉淇名義,向簡單行動支付股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000000號支付帳戶(下稱C支付帳戶),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9日18時27分許,去電k○○,佯稱購物帳款設定有誤,需要k○○協助退款,k○○不疑有他,按指示於同(29)日19時9分許,匯款14114元至C支付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蔡祐任個人資料,並以志呈公司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以蔡祐任名義,向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0號支付帳戶(下稱D支付帳戶),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8月31日21時39分許,向q○○佯稱販售名牌二手包包,q○○不疑有他,於111年9月1日17時1分許,匯款26000元至D支付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287號犯罪事實一、(三)編號1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635號編號2 26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林督承、張玉鴻之個人資料,並以志呈公司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基於詐欺之犯意,冒用林督承、張玉鴻名義,申請蝦皮帳號「hang767083」,並以此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冒用林督承、張玉鴻名義在蝦皮拍賣刊登銷售盲盒之廣告,亥○○不疑有他,誤信為真,於000年00月00日下單購買,並於同年月26日17時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7-11新猷門市付款4400元取貨,惟包裹内並無貨物。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562號犯罪事實一、(四)
附表六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犯罪事實 備註 1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寅○○之個人資料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冒名申請註冊蝦皮網站帳號「yytt520」,刊登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商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773號 2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以P○○之名義,註冊登記財政部關務署所發行之海關進口貨物申報軟體「EZWAY」,並以P○○之名義,申報於111年4月24日,自海外進口商品,致生損害於P○○及關務署報關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4707號犯罪事實一、(一) 3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t○○個人資料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冒用t○○名義,申請露天拍賣帳號「relxs」,並以前揭門號作為帳號認證門號,冒用t○○名義在露天拍賣刊登廣告銷售商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432號 4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陳世峰、詹孟昇個人資料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且明知瑕皮商城「有Sense」賣場之「Switch健身環、Switch周邊商品」網頁内容係巳○○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内,未經巳○○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巳○○同意或授權,先於蝦皮商城,冒用陳世峰、詹孟昇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向颶翊公司合作取得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蝦皮商城會員帳號「meiliz_shop」後,經營「5667_shop」賣場,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上將上開圖片予以下載後,旋於蝦皮商城「5667_shop」賣場刊登販賣「Switch健身環、Switch周邊商品」之廣告,並重製前揭林奕豪設計之網頁内容供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巳○○之著作財產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91號犯罪事實一、(八) 5 0000000000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I○○個人資料,並以南道三企業社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I○○名義,於111年6月8日,以I○○名義委任海順達物流有限公司報關。
且犯罪集團成員明知「LOUISVUITTON」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此商標常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現仍在專用期間内,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竟意圖販賣而輸入,先於不詳時地,在國外購得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包包34件後,冒用I○○委任海順達物流有限公司報關,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貨物一筆,於111年6月2日,在基隆關報運查驗時,發現仿冒前揭商標包包34件,經商標權利人鑑定結果為仿冒品。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號犯罪事實一、(二) 6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李芸曦個人資料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冒用李芸曦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向颶翊公司合作取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蝦皮商城會員帳號「ua6n_brp06」。
且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違反商標法不確定故意,由犯罪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寳拉之圖樣,係美商寶拉珍選有限責任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産局申請訌冊登記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梠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仿冒品之犯意,以前揭帳戶在前揭網站販賣有前揭仿冒商標之身體乳,嗣O○○誤信為真購買之。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5199號犯罪事實一、(一) 7 000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楊欣蓓、陳怡婷個人資料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冒用楊欣蓓、陳怡婷身分及使用南道三企業社向颶翊公司合作取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申請蝦皮商城會員帳號「5hdrymbzmg」。
且再基於違反商標法不確定故意,由犯罪集團成員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SABRERED之圖樣,係美商安全設備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産局申請註冊登記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仿冒品之犯意,以前揭帳戶在前揭網站販賣有前揭仿冒商標之防狼噴霧劑。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5438號犯罪事實一、(二) 8 0000000000 犯罪集團成員明知「一拖三數據線」商品美術著作9幀,係藍星數位電商有限公司(下稱藍星公司)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容,未經藍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箸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藍星公司同意或授權,申請奇摩拍賣會員代號「Z0000000000」,並以前揭門號作為認證門號,經營「嚴選數碼」賣場,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網路上將上開圖片,再刊登在賣場,以此方式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藍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325號犯罪事實一、(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