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②郭榮彥
上① 之
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上①② 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汪家倩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謝祥揚律師 址同上
上② 之
選任辯護人 潘皇維律師 址同上
被 告 ③謝復雅
上③ 之
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 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許哲瑋律師 址同上
黃儉忠律師 址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一)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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