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4487,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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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元生


張世民




上列被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459號、111年度偵字第24460號、111年度偵字第24461號、111年度偵字第24716號、111年度偵字第24717號),因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1 年度原訴字第7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元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世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元生、張世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以及起訴書附表二更正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元生、張世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蔡元生、張世民各均以1個交付門號SIM卡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等人均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㈣起訴書雖認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嫌。

惟本件被告2人雖可預見其等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取財作為犯罪工具,然卷內並無被告2人知悉該詐欺集團係三人以上共同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騙之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認被告2人均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書所載尚有未洽,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2人可能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當無礙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又起訴意旨另認被告蔡元生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然審之另案證人即詐欺集團主嫌張宥迎、成員何秉駿於警詢時均未提及本案之被告蔡元生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且依據卷內現有之積極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蔡元生確有參與以案外人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而參與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則本案被告蔡元生顯不符合參與犯罪組織之集團性要件,從而,檢察官舉證有所不足,尚難以論斷被告蔡元生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惟因此部分與公訴意旨所指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爰審酌被告等人不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任意將收購或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出售與他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各該門號詐欺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致各該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損害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等人均坦承犯行,且均並未賠償各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等人之各自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照渠等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再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⒈本件被告蔡元生自承收購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共52枚,並將之販賣給案外人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後,每一張SIM卡賺取新臺幣(下同)100元(見本院111 年度原訴字第79號卷第574頁),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⒉另本件被告陳世民自承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有取得報酬1,000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9號卷一第506頁),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㈡至被告等人上揭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之門號SIM卡等物,雖係供其幫助上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進行本件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然既未經扣案,迄今亦仍未取回,復非屬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459號
111年度偵字第24460號
111年度偵字第24461號
111年度偵字第24716號
111年度偵字第24717號
被 告 蔡元生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泓銨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世民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靜婕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冠閎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慶瑞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嘉明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古祥林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元生於民國000年0月前某不詳時間,加入由張宥迎主持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旗下成員包含邱崇賓、林佳玟、趙傳永、林品元、何秉駿、謝牧融、鄭敬儒、周聖偉、吳明閻 、白正凜、王華瀚、李子豪、李俊甫等至少14人(張宥迎等14人業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另行提起公訴)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陳泓銨、張世民、楊靜婕、王冠閎、陳慶瑞、楊嘉明及古祥林等7人均可預見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因該門號之申辦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可能成為詐欺集團行騙他人之犯罪工具,並藉此躲避檢警查緝,竟仍基於縱有人持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故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申辦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並提供予蔡元生,另楊靜婕所申辦之門號則透過陳慶瑞交付與蔡元生。
蔡元生則與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500至600元(扣除申辦費用300元)之代價,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後之某不詳時間,收購並取得陳泓銨、張世民、楊靜婕、王冠閎、楊嘉明及古祥林等6人之電話預付卡及其申請書後,旋即以每個門號800元販售予以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
該詐欺集團則由張宥迎設立基隆市○○區○○○00號7樓民宅作為詐欺機房,採買該機房內數百支手機、易付卡、電腦等機房設備,並招募林品元、趙傳永2人擔任該詐騙機小組長,指定趙傳永之妻林佳玟出面當該址承租人,其詐欺集團成員即依各指示、各自扮演多名虛擬角色在群組中炒群,向他人宣稱可提供投資建議及代為投資大陸股票等金融商品,並介紹他人加入主播聊天群組,其後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主播」之詐欺集團成員負責向他人吹捧「江濤老師」、宣稱可聽取「江濤老師」建議匯款至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人士韩建国等41人均陷於錯誤,依「主播」等虛擬角色之指示,匯款至投資平台儲值購買虛擬貨幣,其後若遭詐騙之大陸人士要求要匯回資金,則會遭各種理由拖延、或直接被封鎖帳號,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共同詐得如附表所示共計美金68萬4,009元之贓款。
嗣於109年9月4日18時許,為警查獲上址詐騙機房,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元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每個門號500元(含申辦費300元)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門號,並以每個門號800元之代價銷售予另案被告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之事實。
2 被告陳泓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將附表一編號1-1至1-10號所示之門號販售予收購之人(即被告蔡元生),總共獲得2,000元利潤之事實。
3 被告張世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將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門號販售予被告蔡元生,總共獲得1,000元利潤之事實。
4 被告陳慶瑞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將被告楊靜婕介紹予被告蔡元生申辦電話預付卡換取金錢,並將被告楊靜婕所申辦之門號交付予被告蔡元生,因介紹共獲得4,000元利潤之事實。
5 被告楊靜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與被告陳慶瑞前去申辦附表一編號3-1至3-10所示之門號,並由陳慶瑞將所申辦門號交付予被告蔡元生,並因此取得新臺幣2,000元之事實。
6 被告王冠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將附表一編號4-1至4-9所示之門號販售予收購之人(即被告蔡元生),總共獲得2,000元利潤之事實。
⑵坦承與被告古祥林一起申辦門號並出售之事實。
7 被告楊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將附表一編號5-1至5-10所示之門號販售予被告蔡元生之事實。
8 被告古祥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與被告王冠閎共同前往申辦門號後,將門號交付予收購門號之人(即被告蔡元生),預計可獲得3,000元之利潤之事實。
9 證人及同案被告張宥迎、何秉駿於警詢之證述。
渠等係透過另案被告林品元收購手機門號之預付卡,並取得預付卡申請書之事實。
10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90、7391號起訴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書各1份。
另案被告張宥迎為首之詐欺集團取得被告蔡元生收購被告陳泓銨、張世民、楊靜婕、王冠閎、陳慶瑞、楊嘉明及古祥林等7人門號之預付卡及申請書並詐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事實。
11 被告陳泓銨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及遠傳電信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各5紙。
被告陳泓銨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1至1-10所示門號之事實。
12 被告張世民申辦遠傳電信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5紙。
被告張世民申請如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門號之事實。
13 被告楊靜婕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及遠傳電信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各5紙。
被告楊靜婕申請如附表一編號3-1至3-10所示門號之事實。
14 被告王冠閎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5紙、遠傳電信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4紙。
被告王冠閎申請如附表一編號4-1至4-9所示門號之事實。
15 被告楊嘉明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及遠傳電信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各5紙。
被告楊嘉明申請如附表一編號5-1至5-10所示門號之事實。
16 被告古祥林申辦台灣大哥大門號3紙、遠傳電信門號之預付卡申請書5紙。
被告古祥林申請如附表一編號6-1至6-8所示門號之事實。
17 對話截圖翻拍照片 附表二所示之人遭同案被告張宥迎所屬集團成員施用詐術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蔡元生、陳泓銨、張世民、楊靜婕、王冠閎、陳慶瑞、楊嘉明及古祥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蔡元生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被告蔡元生以同一收購門號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論處。
被告蔡元生、陳泓銨、張世民、楊靜婕、王冠閎、陳慶瑞及古祥林販售附表一所示門號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於不能沒收時,請依法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書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孫培堯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門號提供者 電信業者 門號 申辦日期 1-1 陳泓銨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9.06.28 1-2 0000000000 1-3 0000000000 1-4 0000000000 1-5 0000000000 1-6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09.06.28 1-7 0000000000 1-8 0000000000 1-9 0000000000 1-10 0000000000 2-1 張世民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09.06.18 2-2 0000000000 2-3 0000000000 2-4 0000000000 2-5 0000000000 3-1 楊靜婕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9.06.29 3-2 0000000000 3-3 0000000000 3-4 0000000000 3-5 0000000000 3-6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09.06.29 3-7 0000000000 3-8 0000000000 3-9 0000000000 3-10 0000000000 4-1 王冠閎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9.06.28 4-2 0000000000 4-3 0000000000 4-4 0000000000 4-5 0000000000 4-6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09.06.28 4-7 0000000000 4-8 0000000000 4-9 0000000000 5-1 楊嘉明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9.06.28 5-2 0000000000 5-3 0000000000 5-4 0000000000 5-5 0000000000 5-6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09.06.28 5-7 0000000000 5-8 0000000000 5-9 0000000000 5-10 0000000000 6-1 古祥林 台灣大哥大 0000000000 109.06.29 6-2 0000000000 6-3 0000000000 6-4 遠傳電信 0000000000 109.06.29 6-5 0000000000 6-6 0000000000 6-7 0000000000 6-8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微信暱稱 總入金 (美金) 總出金 (美金) 被害金額 (美金) 1 韩建国 笑看人生 2,000元 2,000元 2 王玉军 乂乂 7,100元 (起訴書誤植為7,000元) 700元 6,400元 (起訴書誤植為6,300元) 3 王条娟 王娟 21,000元 4,000元 17,000元 4 李春花 花 10,165元 1,373元 8,792元 5 赵金全 人生如梦 10,000元 10,000元 6 周鸿良 周鸿良 70,206元 70,206元 7 马亚彬 小马哥 23,480元 17,296元 6,184元 8 唐欢 燕子 22,700元 22,700元 9 郑芳玉 一抹微笑 31,500元 120元 31,380元 10 任东峰 菁儿宝贝 12,500元 12,500元 11 李新江 盛夏无雨 5,000元 5,000元 12 申合书 心儿宝贝 10,080元 600元 9480元 13 陈卫彬 冒险岛 5,160元 5,120元 (起訴書誤植為5,140元) 40元 (起訴書誤植為20元) 14 蔡以强 蔡以强 91,100元 91,100元 15 汪建文 汪建文 41,000元 6,400元 34,600元 16 何丽华 何丽华 25,000元 25,000元 17 刘定 东篱 4,030元 1,400元 2,630元 18 高迎梅 迎梅 1800元 1800元 19 胡正德 湖山岁 900元 602元 298元 20 翁国泉 老翁 61,500元 1000元 60,500元 21 徐基林 无忧 48,000元 514元 47,486元 22 王军兵 王军兵 24,800元 1,000元 23,800元 23 毛春燕 豪仔鹏宝 16,350元 508元 15,842元 24 张盛斌 斌哥哥 14,000元 1,292元 12,708元 25 菁菁 菁菁 9,500元 200元 9,300元 26 宋文智 雪飘临 10,300元 5,000元 5,300元 27 黄伟 感谢有您 5,000元 5,000元 28 黄晓向 开开心心每一天 2,500元 1,500元 1,000元 29 刘申山 大山 100元 100元 30 潘迅行 啊潘 400元 400元 31 张杨林 yl 5,000元 5,000元 32 李志斌 悟空 5,500元 1,000元 5,500元 33 郭雪龙 专业地暖 12,912元 11,912元 34 詹维盟 老盟詹 37,200元 8,000元 29,200元 35 王丽君 气清 9,400元 1,100元 8,300元 36 欧阳秀英 枫林听雨 4,950元 4,950元 37 倪康 康师 7,600元 7,600元 38 丁卡娜 丁卡娜 72,400元 10,100元 62,300元 39 金振中 青山 11,000元 4,000元 7,000元 40 何骥光 hejig 6,100元 2,600元 3,500元 41 刘玉华 蓝天 200元 200元 合 計 759,433元 75,425元 (起訴書誤植為75,424元) 684,008元 (起訴書誤植為684,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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