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上附民,111,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李志豪

送達代收人 張家欣
被 告 江志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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