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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吳佳玟
被 告 李蘋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李蘋芝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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