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簡上附民,144,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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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吳宗錡
被 告 許鴻翔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5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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