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2858,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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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5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李萬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6月27日新北檢玉癸102執聲他2591字第32720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萬成(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異議人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4、5、11至18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以102年6月27日新北檢玉癸102執聲他2591字第327207號函否准,隨後檢察官以103年執更癸字第339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異議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另以102年執更癸字第234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異議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另以103年執助癸字第2567號執行指揮書,載明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檢察官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即自行認定異議人所犯不合定刑,已逾越權限。

且該函表示如附表編號3、20所示案件不合定刑,然檢察官應檢閱每一案件是否有其他案件合於連續犯之情事得予合刑,才不致異議人之人權遭受損害及不符合比例原則。

異議人所犯案件,時間緊接且連續,並無檢察官所述100年10月14日判決確定後不合定刑之情形。

異議人多次聲請裁定更定應執行刑,檢察官竟未發現此一疏失,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所發之所有執行指揮書,重新審核異議人所犯案件均合於定應執行刑,重新裁定異議人應受之罰則云云。

二、本件管轄合法: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異議人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4、5、11至18所示案件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102年6月27日新北檢玉癸102執聲他2591字第327207號函覆否准,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

本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執行之有罪裁判,係由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275號、102年度聲更字第1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基此,異議人以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其管轄程序,於法相符。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

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

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

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至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

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

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4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其中,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19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又如附表編號1、3及4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嗣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後如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台抗字第564號駁回抗告確定。

再者,如附表編號11至14、16及17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嗣如附表編號11至18、20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更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後如附表編號2、11至20所示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1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是上開定執行刑之裁定已確定,即生實質之確定力,且如附表所示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據以核發執行指揮書,所為執行之指揮,於法有據,並無違法或不當。

㈡異議人固主張如附表編號1、4、5、11至18所示案件,乃至於如附表所示案件均合於定執行刑要件云云。

然被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受如附表所示之刑,即應以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異議人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異議人所犯諸罪,即應依上揭基準定其應執行刑,無從由異議人任擇附表編號1、4、5、11至18所示案件,聲請定刑。

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0年10月1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比較異議人所犯前開各案之確定時間,該案既為最先確定者,核屬定刑之基準罪,在該案確定日期之前所犯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11、13所示之罪,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如附表編號12、14至20所示案件,犯罪時間均在100年10月14日之後,即無與附表所示其他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

是異議人主張如附表所示案件均合於定刑要件,顯無理由。

至如附表編號2、11及13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雖均在100年10月14日前,然如附表編號2、19所示案件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27、1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且異議人於102年6月18日聲請定執行刑前,附表編號11及13所示案件,與附表編號12、14、16及17所示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嗣又與附表編號12、14至18、20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更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亦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異議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既各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又無例外得再行定刑之情形,異議人主張就該部分與甲裁定所示各罪重複定刑,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㈢況異議人於102年6月18日聲請定執行刑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4月12日訊問被告,已分別就附表編號1、3至5所示案件(下稱第1集團),附表編號11至18、20所示案件(下稱第2集團),各提示定刑聲請切結書及定刑一覽表,詢問異議人是否聲請定刑,由異議人分別聲請定刑,有該訊問筆錄可參。

從而,異議人係經檢察官訊問,使其表示意見後,由檢察官就第2集團案件聲請本院定刑,及就第1集團案件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

已使異議人知悉聲請定刑之範圍並使其表示意見,異議人嗣以檢察官未依其意聲請定刑,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顯無理由。

五、綜上,檢察官因異議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4、5、11至18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不符,否准其請求,並無違誤。

異議人以前詞主張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7/01/25 100/04/14 100/06/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98年度偵續字第253號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235號 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 第798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0年度審易字 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00/05/26 103/04/17 100/10/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地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 第2620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0年度審易字 第17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05/24 103/05/05 100/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0/05/24 100/05/25 100/08/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6828號 台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7219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2837號 100年度訴字 第1074號 101年訴字 第1986號 判決日期 101/03/30 101/12/07 102/08/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2837號 100年度訴字 第1074號 101年訴字 第19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04/24 102/01/09 102/10/2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7 8 9 罪名 藥事法 同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7年 犯罪日期 100/08/15 100/08/26 100/09/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743號 判決日期 102/08/16 102/08/16 102/12/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1年度訴字 第1986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3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10/21 (撤回上訴) 102/10/21 (撤回上訴) 103/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0/09/11 100/09/20 100/12/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2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2743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判決日期 102/12/31 101/09/26 101/09/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 第1387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4/30 101/10/27 101/10/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0/09/20 100/12/05 100/12/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3、787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1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簡字 第8156號 判決日期 101/09/26 101/09/26 102/0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訴緝字 第127、128號 101年度簡字 第81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10/27 101/10/27 102/03/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0/12/15 100/12/15 101/03/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11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11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7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2457號 判決日期 101/08/31 101/08/31 101/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672號 101年度訴字 第24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1/09/21 101/09/21 102/0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9 2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同左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1/07/24 101/07/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235號 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69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1年度訴字 第2705號 判決日期 103/04/17 102/01/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 第464號 101年度訴字 第27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5/05 102/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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