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088,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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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黎氏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氏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黎氏饒因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刑保字第16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於同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11年3月9日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經聲請人於執行中委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受刑人之住所送達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於111年9月8日到案接受執行,上開傳票於111年8月24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而發生送達效力,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受刑人執行拘提,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非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

足證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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