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157,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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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浚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浚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浚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2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11.21-110.12.06 110.11.21-110.12.06 110.12.06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1/07/11 111/07/11 111/07/11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22 111/08/22 111/08/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0.11.17 110.11.17 110.11.17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判決日期 111/08/10 111/08/10 111/08/10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6 111/09/26 111/09/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洗錢防制法等 洗錢防制法等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8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11.23-110.12.13(聲請書記載為110.11.23-110.12.08) 110.11.23-110.12.13(聲請書記載為110.11.23-110.12.08) 110.12.13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111/08/11 111/08/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8 111/09/28 111/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7至11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10 11 罪名 洗錢防制法等 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12.08至110.12.09(聲請書記載為110.12.08) 110.12.14至110.12.15(聲請書記載為110.12.14)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111/08/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8 111/09/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7至11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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