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286,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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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國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平先前於(一)於民國108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於108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7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三)於11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9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二)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814號駁抗告而確定,並與上開(三)所示案件有期徒刑3月部分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9年9月8日入監執行後(此間另案於110年2月17日至同年4月12日執行觀察勒戒,以及嗣於110年4月12日至同年11月12日執行強制戒治,聲請書漏載),已由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09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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