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294,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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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義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7941號函暨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後尚須執行拘役30日、罰金易服勞役46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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