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328,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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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睿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睿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睿騰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 月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4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鍾睿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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