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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旺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旺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旺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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