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1,聲,3331,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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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誠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葉家誠(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1年10月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4月26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4月1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7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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